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发布日期:2021-08-25 15:11    作者:吴永侠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 次    字体:[] [] []

序号

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淮南东方集团淮化医院

淮卫医罚(2021)3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10000元

2

田家庵区王吖小足道馆

淮卫公罚〔2021〕3号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罚款4000元

3

寿县安康医院

淮卫医罚(2021)22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10000元

4

安徽省寿县中医院

淮卫医罚(2021)25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10000元

5

寿县县医院

淮卫医罚(2021)24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20000元

6

寿县精神病专科医院

淮卫医罚(2021)23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30000元

7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广济医院

淮卫医罚(2021)34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20000元

8

济民医院

淮卫医罚(2021)2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罚款10000元

9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肿瘤医院

淮卫医罚(2021)2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罚款10000元

10

程庆华

淮卫医罚(2021)31号

《医疗纠纷和预防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停产停业

11

马璞园

淮卫医罚(2021)30号

《医疗纠纷和预防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停产停业

12

淮南恒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淮卫公罚〔2021〕4号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罚款1000元

13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李郢孜中心医院

淮卫医罚(2021)32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20000元

14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

淮卫医罚(2021)33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20000元

15

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

淮卫医罚(2021)35号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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