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
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淮南东方集团淮化医院 |
淮卫医罚(2021)3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10000元 |
2 |
田家庵区王吖小足道馆 |
淮卫公罚〔2021〕3号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
罚款4000元 |
3 |
寿县安康医院 |
淮卫医罚(2021)22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10000元 |
4 |
安徽省寿县中医院 |
淮卫医罚(2021)25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10000元 |
5 |
寿县县医院 |
淮卫医罚(2021)24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20000元 |
6 |
寿县精神病专科医院 |
淮卫医罚(2021)23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30000元 |
7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广济医院 |
淮卫医罚(2021)34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20000元 |
8 |
济民医院 |
淮卫医罚(2021)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
罚款10000元 |
9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肿瘤医院 |
淮卫医罚(2021)2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
罚款10000元 |
10 |
程庆华 |
淮卫医罚(2021)31号 |
《医疗纠纷和预防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11 |
马璞园 |
淮卫医罚(2021)30号 |
《医疗纠纷和预防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12 |
淮南恒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淮卫公罚〔2021〕4号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
罚款1000元 |
13 |
|
淮卫医罚(2021)32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20000元 |
14 |
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 |
淮卫医罚(2021)33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20000元 |
15 |
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 |
淮卫医罚(2021)35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罚款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