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山王镇卫生院医疗事故投诉

信件编号: 20240130001 来信时间: 2024-01-30 15:19
信件类型: 举报投诉 姓名: 姜****
内容: 被投诉人:山王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方莉。主治医生:方莉。当事人姓名:王俊卿,汉族,男,身份证号码:3404****9270611,2024年1月21日上午10点病人因发烧入山王镇卫生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输液时发生过敏反应,症状为咳嗽不止,几秒后发生呼吸困难,嘴唇发绀,四肢缺血成紫色。输液前主治医生未告知家长静脉注射维生素k是否会有过敏反应及输液时注意事项,且对于易过敏药物没有进行皮试,输液期间未有护士进行巡视巡查。过敏反应发生危机之时,医护人员均无人发现,输液室条件简陋未设置呼叫铃等设施,导致家长只能抱着孩子跑到护士治疗室窗口呼叫医生进行抢救。而医护人员推卸责任,指出过敏反应是家长把吊瓶挂高引起的。且没有进行任何抢救措施。只是让病人躺在病床上观察。主治医生表示山王镇卫生院条件简陋,无法进一步治疗。家长强烈要求主治医生联系转院,而主治医生在卫生院有救护车的情况下,让家长自行开车把孩子带回家,下午再去淮南市更大的医院观察及救治。无奈之下家长只能要求主治医生呼叫外院救护车进行自行转院,且主治医生打急救电话时未与120急救中心说明全部实情,并着重强调病人已经完全好转不需要急救车。在家属的坚持下,病人进入新华医院治疗。新华医院入院诊断为:发热咳嗽,眼睑水肿,伴发绀,呼吸困难,符合过敏反应症状。在整个入院诊疗过程中,我对山王镇卫生院主治医生提出质疑,疑点一:在输液过程中,医护人员没有进行巡查,看护,导致病人过敏反应没有第一时间被发现。疑点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病人于2024年1月21日上午停止在山王镇卫生院治疗后,病人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及相关材料时,山王镇卫生院无法提供完整的资料。疑点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山王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应当意识到相关药品有过敏风险,但是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疑点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山王镇卫生院没有履行这条规定,我有理由怀疑他们篡改病历。疑点五:在病人过敏反应后,主治医生没有进行任何急救措施,只是让病人躺在病床上观察,在主治医生表示无法治疗后,没有后续医疗手段,并且家属要求转院时进行阻碍。针对上述疑点,我认为,山王镇卫生院在病人整个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侵犯了病人的合法权益。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时间:2024-02-04 09:5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八公山区卫健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2024年1月21日上午,患儿王某某因支原体肺炎在山王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注射了维生素K1注射液进行治疗,医护人员嘱咐患儿家长输注维生素K1时速度要慢,如不适等情况,及时联系医护人员进行处理,患儿在输液1分钟后,出现了不适症状,医护人员立即停止了输液,并进行抗过敏对症处理,对症处理后,患儿不适症状逐渐消失,情况好转,患儿家长不放心,要求转院治疗,当班医生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观察治疗。因患儿在近期注射过维生素K1,且维生素K1在注射前不需做皮试,患儿过敏反应后,医院及时给予抗过敏治疗,状态平稳后,帮助拨打120转院;山王卫生院救护车不属于120急救系统,不适宜转运急救患者;山王镇卫生院已将患儿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已按程序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系统。

针对您提出的质疑,现逐条进行说明。1.山王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数量有限,且近期门诊输液诊疗量较大。输液室护士在注射吊瓶时调低了输液速度,并告知家长患儿如有不适及时联系护士。2.按照相关规定,山王镇卫生院已实行门诊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及相关材料时,已打印电子处方交予患儿家长。3.输注维生素K1不需要做皮试,但存在出现过敏反应的极少数情况,卫生院在输注维生素K1时已事先告知患儿家长,并且患儿近期已注射1次维生素K1并未出现过敏反应。4.卫生院实行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收费成功无法修改。5.在发现患儿存在过敏反应时,门诊医生已立即进行停药并给予地塞米松静脉滴注,用药观察10分钟后,患儿过敏症状逐步消失,情况好转。

八公山区卫健委已约谈山王镇卫生院相关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山王镇卫生院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与患者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主动告知相关情况,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消除误解,取得群众理解信任,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人员已和您进行联系,解释说明相关情况,表示将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群众满意。目前正在与患者监护人积极沟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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