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自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印发以来,全省各地迅速行动、创新落实,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并卓有成效。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积极建设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缓解线下医疗服务压力、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2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互联网诊疗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为此,我委组织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有关专家,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标准及退出机制(试行)》作为《实施办法》附件,先后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院、社会公众意见,对文稿作了反复修改完善,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防范化解互联网诊疗安全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省、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部分,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监管方式及内容,明确了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社会监督、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相关要求。第三章人员监管部分,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医务人员身份与资质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备案等相关要求。第四章业务监管部分,对互联网诊疗的业务活动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实名制就诊、接诊与终止条件、电子病历管理、药品管理、收费管理、行风建设、数据接口、数据保存等相关要求。第五章质量安全监管部分,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反馈渠道、不良事件报告、发布内容等要求。第六章监管责任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责任。第七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实施办法》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等。
(二)附件部分。按照《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要求,建立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标准及退出机制(试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量表(试行)》,对互联网诊疗服务实行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分为服务三星、服务二星、服务一星、服务零星四个等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八项退出机制,同时制定了《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现场审查细则(试行)》,推动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下一步,我委将采取下列措施,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一是依托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评价、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成立市、县级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三是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准入、服务评价与退出管理,注重宣传引导,推动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五、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制定处室:医政医管处
联系方式:0551-6299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