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纪念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4-03-08 17:26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主持人:
  各位新闻界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各省级驻淮媒体和市内各媒体,本场发布会由淮南传媒集团进行现场直播。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一直在履职尽责。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玉、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刘传福、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分别介绍2023年各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玉发布典型案例。
  王玉: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
  近年来,淮南市消保委在维护最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取得非常显著的成效,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消费环境中,深刻体会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淮南市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与消保委紧密配合,在加强消费者保护、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创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与典型案例。
  一、工作整体情况
  2023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7条,立案112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2件,支持起诉9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2件,均已判决,判决结果支持率100%。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围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痛点领域,开展多维度公益保护。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化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办理该领域案件89件。全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个人隐私信息屡受侵犯问题,办理案件11件。积极拓展消费维权办案领域,集中办理了一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老年保健品消费欺诈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二是着眼系统治理、溯源治理,推动全方位综合治理。深化“府检联动”,市检察院积极列席市消保委专题会议,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保委等部门共同会签《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食品领域消费公益诉讼工作的若干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行业治理。三是携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拓展案件办理质效,实现全社会共治共享。积极运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和智慧公益诉讼平台,畅通线索收集和举报渠道,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10件次,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典型案例
  1、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某外卖平台食品安全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8月,凤台县检察院在开展“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时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进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时,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平台也未采取制止、报告等监管措施。相关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没有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网络外卖平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3年9月8日,凤台县检察院针对该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责令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监测力度,加强安全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2023年11月20日,相关行政机关就检察建议书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切实履行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职责。
  2、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保委诉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并对外销售。后陈某某陆续从广州日和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多名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等地,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多个品牌的机油,通过物流向安徽淮南等全国多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合计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陈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且可能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通区检察院综合考量陈某某的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和销售数额,依法进行公告,建议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后省消保委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大通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与省消保委形成合力守护公益。2023年8月省消保委诉请的侵权主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均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与保障民生相结合,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溯源治理,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履职的重中之重。
  保护消费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希望通过多方齐心协力,协同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品质,共同构建消费者保护的共治体制,构建协同合作的健康生态。 
  主持人:
  下面请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所长常伟东发布典型案例。
  常伟东: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南某医院未按规定开具医学证明文件案
  2023年6月,淮南市卫健委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淮南某医院涉嫌违规开具《疾病证明单》。市卫健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医院进行核实,通过调查,该医院医生刘某某在对患者蒋某某进行CT诊断并结合病人自诉病史后,没有记录相关病历,也没有按照该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中 “开具医学证明文件需要医院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医务科公章”的规定,直接开具了仅加盖科室业务章的《疾病证明单》。
  该院及医务人员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分别给予该院以及医务人员刘某某罚款30000元和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案例二:淮南某健康管理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保存健康体检检测数据案
  2023年6月25日,投诉人潘某某向淮南市卫健委反映,其多次向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要求提供2020年及2022年在该门诊部体检时与“肺功能”相关的原始数据,对方不能提供,当事人潘某某由此对体检报告上的结果真实性存在质疑。经淮南市卫健委调查认定,该门诊部因检测设备更换未按照规定保存肺功能检测项目的相关病历资料以及数据,由此导致了纠纷,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过案件合议认定,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谢家集区某宾馆未按规定设置公共用品用具
  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案
  2023年2月15日,谢家集区卫健委开展公共场所专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巡查至谢家集区某宾馆时发现,该宾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是该宾馆未按规定设置公共用品用具专用消毒间开展清洗消毒工作;二是该店两名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谢家集区某宾馆未按规定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谢家集区某宾馆擅自使用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理,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谢家集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
  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案
  2023年5月18日,谢家集区卫健委开展医疗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巡查至谢家集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发现,该卫生室观察室内有五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卫生室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现场未见5月18日当天患者的任何就诊记录,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卫生室负责人崔某某,确认这五名患者均未开具处方及登记门诊日志。
  谢家集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未给病人开具处方及登记门诊日志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谢家集区卫健委依法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诊疗执业活动案
  接群众举报反映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家中开设诊疗场所从事诊疗执业活动,2023年4月22日,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江某某开设的诊疗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诊疗场所是两间活动板房,内有输液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一次性注射器带针、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他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器械以及医疗废弃物等。江某某现场出示本人《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江某某现场不能出示该诊疗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阅卫生行政处罚卷宗档案,江某某在2012年7月21日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诊疗执业活动被处罚过一次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江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江某某没收违法所得81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
  案例六: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3年11月2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卫健委接投诉举报,反映在田家庵区曹庵镇菜市街有一摊点,正在给人镶牙,可能涉嫌无证行医。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张某某在该菜市街设置一行医摊点,桌子上挂有“镶牙”字样的招牌,有合成树脂牙1盒,电动打磨机1台及各种瓶装补牙材料。经核实,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给邵某某进行补牙,违法所得150元。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非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
  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张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没收非法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3年12月1日,凤台县卫健委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凤台县城关镇王某某美容店涉嫌非法医美导致其头部出现斑秃,县卫健委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美容店内有手术器械包四套,韩国产肉毒素一瓶,鼻假体两盒等医疗器械和产品,但王某某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及《医师资格证书》。 
  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没收非法药品、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淮南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
  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案
  2023年3月14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两台放射诊疗设备(一台牙片机和一台口腔CBCT),《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校验记录,同时不能提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张某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经过案件合议认定,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九:淮南某医院违反《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案
  2023年8月,市卫健委执法人员根据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关于全市内镜质量控制督查情况的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某医院进行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仍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内镜洗槽表面未按要求进行彻底洗刷存在污垢,清洗人员未取得洗消培训合格证从事洗消工作,重复使用一次性纱布。
  该医院存在的三个违法事实不符合《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的相关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卫健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该医院做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十:邵某某未经备案开办中医诊所案
  2023年3月30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卫健委接投诉举报,反映田家庵区田东某地有人无证行医,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实,该场所位面积约为15平方米,室内摆放有一张诊疗台,诊疗台后放置有两个中药柜,诊疗台上发现有邵某某签名的处方笺,经调查确认邵某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执业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邵某某未经备案开办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邵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许明才发布典型案例。
  许明才:
  各位记者朋友好。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李某未经核准且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并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260人份。
  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无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744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田家庵区某皮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区某皮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LV”标志的背包、钱包、丝带、挂件和“ ”标志的背包、“GUCCI”标志的背包、“CD”标志的背包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当事人销售侵权皮具违法经营额合计20余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淮南某电气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3年3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淮南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认证机构、开展任何现场认证活动的情况下,仅通过与某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购买、取得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不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英文版共6份虚假认证证书。
  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之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4月20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后盖案
  2023年2月,谢家集区市场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购物平台一网店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网店链接销售华为P30手机后盖、p30pro后盖、p30外壳替换电池盖等手机后盖,当事人涉案链接销售的商品经“华为”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后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2月20日,谢家集区市场局依法对刘某销售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手机后盖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扣押假冒华为、荣耀后盖产品共计2005个,关闭售假网店4家,涉案金额80万元。
  五、李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0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举报人购买的“娇弱纤细升级版”减肥胶囊进行检验,经检验胶囊内含有西布曲明成份。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8日以当事人李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日,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线索做出立案决定。
  经过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深入调查取证,于2023年3月3日到沈阳、4月8日到云南追根溯源深挖窝点,截至2023年8月份,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捣毁窝点6个,查获大量减肥胶囊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此案已被公安部列为“昆仑2023”专项行动第七批挂牌督办案件。
  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停车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停车场共设置两处入口,一处出口,共计91个停车位,现场停有机动车,出口处张贴有两处收款码,现场有车辆进出扫码缴费,停车场内均未见收费价格公示牌。经查,当事人停车场此前张贴有价格公示牌,因公示牌出现风化破损,于2023年3月1日自行进行了拆除,准备重新制作后再进行公示,但直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见价格公示牌。
  当事人提供停车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955万元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寿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案
  2023年4月,根据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寿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寿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已装车代发货的169袋(净含量:25kg/袋)成品雄峯泰华系列泰香米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4.22”,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大米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大米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谢家集区某珠宝店实施混淆案
  2023年3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黄金饰品与梵克雅宝四叶草系列饰品装潢相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从不明渠道购进11件黄金四叶草饰品,外观装潢均为四叶草形状,中心镶嵌孔雀石、粉贝壳、红玛瑙、黑玛瑙、黄金,正反两面的外围嵌有均匀排布的滚珠镶边或平滑的镶边,该形状经执法人员比对,与梵克雅宝公司“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在材质、颜色搭配、外观构造、镶边设计、主平面与镶边的比例方面均相同,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人误以为涉案饰品与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混淆四叶草形状黄金饰品11件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某物业公司加价收取转供电费用案
  2023年2月,潘集区市场局收到某小区商铺业主投诉,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的商业用电电费较高。经查,当事人分别以1.08元/千瓦时、1.5元/千瓦时电度电价向该小区商铺业主收取转供电电费。当事人在召开约谈告诫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的情况下,拒不落实国家降低电费的政策。经办案人员核算,该物业公司从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下调电价,向商户多收取电费合计0.6883万元。
  当事人未执行国家转供电政策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3 年6月9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3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案
  2023年2月,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12部电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4部电梯均处于超期未检且正在使用的状态。经查明,该置业有限公司为确保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置房交付,忘记电梯申报年检,致使名下登记的12台特种设备脱检使用。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许峰发布典型案例。
  许峰: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按照会议安排,现在由我代表公安机关就在2023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2023年度,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侦破了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类刑事案件1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0余名,收缴涉案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案值达2亿余元,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几个案例。
  1.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手机案
  2023年2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手机案件。该案件打掉制假售假团伙一个,抓获刘某等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7处,查扣各类假冒品牌手机配件、翻新手机、假冒品牌手机外包装材料等共计8000余件。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兄弟购买大量未贴商标手机后盖、屏幕、耳机、充电器等配件后自行贴标,假冒某品牌手机配件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曾某等购买这些假冒手机配后件,将收购来的二手手机翻新后重新包装,冒充新手机在门店及网店向全国销售,该团伙将生产的假冒品牌手机、配件销往安徽、广东、福建、湖北、上海等全国10余个省、直辖市。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蔡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
  2023年5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的餐厨用具案件。该案件抓获蔡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4处,查扣假冒餐厨用具5万余件,假冒品牌外包装材料4万余套。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利用合法企业掩护常年生产假冒某品牌餐厨用具并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二级销售商将这些假冒餐厨用具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到安徽、浙江、广东、上海等全国20余个省、直辖市,并出口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国家。
  目前犯罪嫌疑人蔡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淘宝店“某某饲料销售”等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7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在淘宝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饲料案件。抓获康某等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假冒某品牌动物饲料30余吨,假冒品牌饲料外包装材料5000余套。经查,康某等在淘宝平台经营多家网店,自2022年9月起,康某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购买正品某品牌饲料后,将植物秸秆、稻糠等打碎掺到饲料中,再将这些饲料分装入私自制作的品牌饲料包装袋进行售卖,销售额达9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康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蔡某等人假冒某品牌白酒案
  2023年9月,淮南市公安成功破获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案件。该案件专案组民警分别在阜阳颍上、淮南凤台、淮南田家庵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储存、销售假酒窝点6余处,查获假冒品牌白酒1000余箱。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等购买大量假冒某品牌白酒,加价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等,张某等人再将这些假酒通过烟酒商店对外销售给普通消费者,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现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归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案件的成功侦破,受到了公安部、省公安厅多次贺电表扬,部、厅及我市主要领导分别对淮南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方面工作予以肯定。
  下一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领域犯罪的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淮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主持人:
  下面请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刘传福发布典型案例。
  刘传福: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按照工作安排,现在由我代表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就2023年卷烟打假打私治非方面查处的相关案件进行汇报。
  2023年,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11起,其中行政处罚案件785起,移送公安刑事立案26起。查处各类违法卷烟793.48万支,其中假私烟118.14万支。查获电子烟产品4万余个,烟丝、烟叶1.36吨。下面,我将就部分典型案例办理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尹某某“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案
  2023年10月17日,淮南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称有人从外地购进卷烟通过“韵达快递”寄递到淮南销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尹某某在多地以“物流快递+自驾运输”的方式,从事非法购进卷烟进行销售的活动。本案共计查获非法卷烟19.98万支,实物货值达18.53万元,当事人尹某某被处以没收涉案卷烟的行政处罚。
  二、梁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3年12月8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商店内有一名疑似未成年人在购买卷烟,经确认购买人确属未成年人,店主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了吸烟有害身体健康的宣传,依法对销售主体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肖某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案
  2023年2月20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潘集某手机售后服务部”开展检查时,查获店内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26颗、电子烟13支,实物货值2821元。经检查认定,被查获店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销售的违法事实成立,淮南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肖某某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
  四、袁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案
  2023年11月接群众购买假烟举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店内卷烟存放处现场查获卷烟特征与真品卷烟明显不一致的中华(软)0.6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省质检站判定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淮南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袁某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及销售货值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7.31”叶某某非法经营烟丝案
  2023年6月16日,有人向我局举报称其在“快手”平台买的烟丝是假烟丝。淮南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7月31日将该案移交至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协同公安跨省侦办收网,查处涉案金额达310.78万元,抓捕涉案人员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8.25”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雪茄烟案
  2021年8月,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协同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等人违法销售雪茄烟的案件开展调查。经联合研判侦查,一举破获犯罪嫌疑人通过境外网站购进雪茄烟在国内销售的违法网络,累计查获雪茄烟实物366支,涉案金额217.88万元,涉及销售、仓储两个环节,涉案人员4人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七、“12.01”魏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协同公安机关经过联合侦查与长途奔袭调查,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日在多地分组实施收网,成功打断一条加工生产通过网络销售电子烟网络链条。现场实物货值302余万元,涉案金额达上亿元。抓获嫌疑人20人,已有16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八、“12.22”麦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3年12月22日,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协同公安机关,经过多人次外调掌握了麦某销售资金、团伙网络等大量犯罪证据。专案组在广西防城港、东兴,现场抓获5名嫌疑人,刑拘4人,查获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21万支、捣毁假烟仓储窝点3处,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深化完善政法烟草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始终保持烟草打假打私治非的高压态势,坚持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价值观,切实履行烟草行业责任,为淮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主持人:
  下面请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发布典型案例。
  黄华纯: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发布市消保委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2月,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凤台某房产公司处缴纳认购金,欲购买商品房,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购买,双方协商无果。依据法律规定,商品房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有权取消合同,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认购金20000元。
  案例二:2023年3月,消费者张先生等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淮南某健身有限公司办卡消费,但该公司开业以来,断断续续的关门停业,影响使用,后直接关门不退卡。经市消保委联合高新区消保委调解,促成新的健身公司继续接受消费者健身,并支持部分消费者起诉。此举解决了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投诉,为众多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000元左右。
  案例三:2023年5月,消费者许先生需要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通过网络了解河南郑州某4S店销售的汽车价格合适,遂与对方联系,双方约定提供“2023款新车”,对方表示可交定金购车。消费者交定金后,经营者只能以前库存车辆,且不退款。经淮南市消保委联合河南郑州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万元。
  案例四:2023年6月,薛女士了解到淮南市谢家集区某中医理疗馆不错,经营者承诺可以治疗孩子多动症、斜颈症,然而半年理疗过后,消费者发现孩子症状并没有得到改善,遂投诉。经谢家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10000元理疗费用。
  案例五:2023年6月,消费者明先生观看短视频时,看到某博主发布销售二手手表视频,明先生感觉介绍的挺好,遂下单购买。收到表后,明先生感觉手表走时不准,遂投诉。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例六:2023年7月,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厨电品牌门店购买厨房电器,送货到家后怀疑厨电存在问题,该门店以原店内员工私下操作,把样机当正常商品送货,属个人行为为由,不愿承担责任,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该品牌总部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套产品,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0余元。
  案例七:2023年11月,消费者徐先生参加某建材市场促销活动,活动现场订购了某品牌实木板材。然而,板材送货到家后,消费者发现该板材上面存在虫蛀的情况,认为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遂投诉。经潘集区消保委北城分会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00元。
  案例八:2023年11月份,消费者杨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部分装修款。但装修未进行时,消费者因故需要解除合同,杨女士与经营者就装修费退费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投诉。淮南市消保委本着合法合情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装修款43000元。
  案例九:2023年12月,消费者王某向潘集区消保委北城分会投诉,称其父亲自10月底在潘集区长江西路某店铺购买保健品治疗灰指甲,起不到相应效果,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未使用保健品费用2000余元。
  案例十:2023年12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寿县某磁疗馆,购买了床垫,后发现该床垫无相应宣传效果,遂投诉。经寿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000元。
  主持人: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时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安徽经济报记者: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请简单解读一下年主题的内涵?
  黄华纯: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消费涉及日常生活、关系千家万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发消费活力”要求消保委各成员单位有力有效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
  一是提升消费维权能力,帮消费者解决后顾之忧,让消费者敢消费。二是协同共治优化消费环境,助消费者增强获得感,让消费者愿消费。三是释放消费升级潜能,助力高质量发展,让消费者乐享高品质消费。
  今晚800记者:
  2024年开年我们就感受到国家扩大内需并重塑经济循环体系的一系列举措,请问消保委今年在激发消费活力方面准备开展哪些工作?
  黄华纯: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围绕“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消保委各成员单位准备联合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结合淮南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名特优产品推介活动”,以“诚信好、质量好、性价比好、购物体验好、售后服务好、投诉处理好”为特色,倡导经营者推出高于平时、让消费者有明显获得感的放心暖心举措,积极营造放心暖心消费环境。三是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监督,关注消费维权弱势群体、薄弱环节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持续开展预付式消费监督调查,敦促企业积极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四是做好重要消费节点消费舆情监测,跟踪分析消费舆情热点,发布消费警示。五是召开“激发消费活力”座谈会,组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业主体、专家学者为激发消费活力出谋划策,形成有效举措,并持续跟踪激发效果。六是大力开展伴手礼推荐工作。挖掘和推广优质地方特色产品参评“安徽省特色伴手礼”和“长三角伴手礼”,讲好淮南故事,推广淮南品牌。
  主持人:
  感谢各位发言人的发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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