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淮南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0 10:05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决策背景

为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公民出生医学信息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便于高效利用,根据省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部署要求,按照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档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档案,形成与纸质档案相符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有利于档案规范、长期保存和安全利用,满足对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共享利用需求。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省卫生健康、档案局、省档案馆《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卫健委妇幼科起草了关于印发《淮南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了各县区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审查;2月15日经市卫健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月19日市卫健委妇幼科印发关于印发《淮南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卫办〔2024〕3号。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档案的收集主体。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含《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和换发)的机构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关于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1996年以前归档范围:孕产妇住院分娩记录、办理分娩登记等相关材料;1996年1月- 2002年12月归档范围:《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分娩登记本》等其他相关材料;2003年以后归档范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首次签发登记表、补发申请表和换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病历等其他相关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三)关于档案的移交要求。一是档案移交时,双方应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相关制度要求,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二是移交内容包括质量合格的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档案、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等。三是归档单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其保管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在3个月内向辖区档案馆移交。

(四)关于档案移交进馆的试点工作。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决定先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档案局负责沟通协调,委托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市档案馆组织开展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收集、整理、数字化等具体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推广试点工作先进经验。

五、创新举措

1.将1996年以后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分批次进行整理归档。对1996年以前的住院分娩记录及相关材料、1996年后归档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进行数字化扫描,建立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2.将分娩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存至市档案馆。

3.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整理方法,按“件”进行整理。

4.2024年试点开展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进馆工作,试点成功后,工作全面铺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档案局负责沟通协调,委托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市档案馆组织开展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收集、整理、数字化等具体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推广试点工作先进经验。

六、保障措施

1.各级档案部门积极与数据管理部门对接,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等电子证照的安全利用。

2.各级档案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目录数据库,积极与安徽省政务服务事项平台对接,推动跨馆平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全程网办。

3.保障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安全,对擅自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内容,损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下一步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完成时间安排:

2003年—2018年期间的: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1996年—2002年期间的:2027年12月30日前完成。

1996年以前的:纸质的档案由各医疗机构保管,只移交数字化副本,2030年6月30日前完成。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妇幼科

解 读 人:鲍士锐

联系电话:0554-667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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