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科长胡庆银解读《淮南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0:38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方案》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5月 8日,省委书记韩俊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对《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在评估基础上,就一些工作再进行实化细化。2024年1月1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和医保局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明确要求从2024 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

2024年1月28日,张志强市长对落实省《若干举措》批示要求“市卫健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及县区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应结合淮南实际,制定我市具体举措。”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市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推动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在先后2次征求10个县区和13家市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后,于6月19日,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和市医保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淮卫人口家庭〔2024〕4号),进一步完善了市级配套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若干举措》中“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激发生育潜能。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就如何规范落实育儿补贴制度进行了磋商,并征求了县区意见,于7月1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印发<淮南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卫人口家庭〔2024〕6号)。

二、问:淮南市育儿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省《若干举措》中明确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省的第二个子女,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实施方案》按照《若干举措》要求,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三、问:育儿补贴向哪个部门进行申请?

答:1.申请时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向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向有工作一方所在单位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向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时夫妻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复核,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发放。

四、问:申报育儿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3.《淮南市一次性育儿补贴个人申请表》。

其它需要补充提供材料的情况:

1.向申请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领育儿补贴的对象,夫妻有工作单位的,经村(居)委会核查后无法查明单位性质的,申请人需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单位性质情况证明;夫妻一方向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申请全额发放育儿补贴的,需要另一方出具单位性质情况证明。

2.再(离)婚夫妻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五、问:夫妻双方的户籍均不在本市,2024年1月1日以后生育,生育后户籍迁至本市,能否享受本市的育儿补贴?

答:不能享受。生育时,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生育子女在本市落户,方能享受我市育儿补贴政策。此情况,生育时不满足该条件,故无法在我市进行申领。

六、问: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为本市户籍,2024年1月1日以后生育,生育的子女在外市落户后又迁至本市,能否享受本市的育儿补贴?

答:不能享受。生育时,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生育子女在本市落户,方能享受我市育儿补贴政策。此情况,生育时不满足该条件,故无法在我市进行申领。

七、问:向单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报发放育儿补贴的对象,需要由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乡镇(街道)进行审核盖章吗?单位需要审核盖章吗?

答:申请人填写《淮南市一次性育儿补贴个人申请表》,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申请初审盖章,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复核盖章,发放单位在表格中“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可自行修改为单位审核意见)”处盖章。

八、问: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的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申领育儿补贴?

答: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动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故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聘用人员。如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国企,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性质,劳务派遣人员可按文件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及有关单位申请;如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私企,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性质,劳务派遣人员可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九、问:子女出生时,夫妻一方在国企工作,另一方无单位。申请育儿补贴时国企一方已离职,能否要求向申请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答:申请时双方均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以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十、问:单身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能否申领育儿补贴?

答:根据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故单身生育不能申领育儿补贴。

十一、问:夫妻离异或丧偶能否申领育儿补贴?夫妻离异,育儿补贴发放给男方还是女方?

答:1.生育时夫妻离异,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子女落户在本市,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向子女跟随方发放育儿补贴。

2.申报时夫妻离异,生育时符合《方案》规定的条件,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向子女跟随方发放育儿补贴。

3.丧偶已死亡销户,生育时子女户籍落户在本市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十二、问:复婚夫妻的子女数如何计算?

答:以复婚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十三、问:申报对象采取作假、隐瞒的方式重复、违规领取育儿补贴,如何处理?

答:一经发现,发放单位可进行通报并追回。


解读单位:淮南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胡庆银

咨询电话:0554-667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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