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淮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
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激发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加强生育保障。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保障。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按规定和程序将部分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在助产机构开展“孕妇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减轻养育负担。强化税收支持生育政策,积极落实子女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且户口登记在我市的第二个子女,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第三个子女,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育儿补贴标准的子女孩次计算方式为: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孩子均为单胞胎的,按照出生存活子女数自然顺序享受育儿补贴。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及以上的,均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及以上的,均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育儿补贴。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只有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由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发放;夫妻双方户籍在不同县(区)的,由婴幼儿户口登记所在地的一方县(区)级人民政府发放。
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育儿补贴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育儿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寿县、凤台县育儿补贴由县财政自行承担;各区育儿补贴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区提标部分由区财政自行承担。(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依法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可贷额度基础上最高上浮20%;对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在原可提取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情况,在户型选择、配租排序等方面给予照顾。(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完善托育服务。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托育,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确保实现“十四五”千人口托位数5.84个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总工会)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对公办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实际开工建设以及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已建成并经评估认定的普惠托位,按照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申报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深入开展“安心托幼”暖民心行动,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鼓励县(区)以现金或消费券的方式,对依法生育的入托家庭,给予适当入托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教育成本。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适度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2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新建、改建、扩建育幼服务设施时,应当结合实际,将托育服务设施和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开设普惠性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在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课后服务或延时服务,丰富服务内容,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家长接送孩子后顾之忧。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优化休假制度。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子女3周岁内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保障女性就业。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将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
七、做实扶助关怀。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置提示标志,落实优先就医、优先住院转诊、免门诊挂号费和每年两次120车辆使用出诊费等优先便利服务。县(区)人民政府为计划生育特殊对象每年代缴400元养老保险费;对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发放老年护理补贴;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低偿或无偿托养服务。为65周岁以上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市辖区城市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农村地区通过惠民“一卡通”方式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寿县、凤台县参照执行,所需资金自行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优势和各类新闻媒体作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讲好新时代和谐家庭、幸福生活故事,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每年至少打造1个重点报道和1个专题专栏。(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
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人口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充分发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