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毛集实验区卫计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卫健中心:
现将《淮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淮南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合法权利,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补办工作,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具体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并协助县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光荣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社区)委负责协助收集材料、核实信息、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是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依法登记结婚;
(三)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也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 《光荣证》实行“全省通办”系统统一收件办理。符合本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可以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委提出线上申请,也可以自行通过皖事通或皖政通政务服务平台等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五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生殖保健服务证》等生育证明);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相关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离婚或丧偶的,只需要一方照片);
(四)其他资料: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合法判决文书等。
第六条 村(社区)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信息核实和初审,并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社区)委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放《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持有外省《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查证后,无需换领《光荣证》。
第九条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办《光荣证》。经全员人口业务系统查询有光荣证办理记录和证号的,可直接予以补办。查询无光荣证办理记录和证号的,申请补办时需填写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档案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查询出具的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自其第二个子女出生之日起无效;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光荣证》的注销与退回:
(一)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光荣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同时报县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当事人持有《光荣证》有效的,但当事人自愿退回的,提供本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的声明,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光荣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收回《光荣证》。同时,在全员人口业务系统进行注销并注明原因,报县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