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委(疾控局),各医疗机构,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卫生健康委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2.2县(区)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2.3日常管理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2.5专业技术及监督机构
2.5.1紧急医学救援(急救)机构
2.5.2医疗机构
2.5.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5.4采供血机构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4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
4.1.1应急启动
4.1.2主要响应措施
4.1.3响应终止
4.2一般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
5恢复重建与善后
5.1医疗卫生机构恢复与重建
5.2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5.3卫生防疫工作
6医疗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通讯与信息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救援保障
6.6后勤保障
6.7经费保障
6.8宣传培训
7责任与奖励
7.1责任
7.2奖励
8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发生后科学有序、迅速高效地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控制灾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淮南市地震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按照《淮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规范、资源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卫生健康委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市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工作,配合上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市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对口协调市内外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负责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建议;完成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性工作。
组长:委主要负责同志
副组长:委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三级医疗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及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委办公室牵头,委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科、医政科、体改科、科教科、信息中心参与。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地震灾害信息(包括救治伤员数以及医疗卫生系统的灾害损失核查统计数等)收集、整理和上报,外来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安排工作;组织会议和重要工作督办,与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必要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应急支援的请求,处理涉外相关事务;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委医政科牵头,委妇幼科、中医药发展服务管理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公立医院管理服务中心、三级及其他委属医疗机构参与。负责组织、指导伤员现场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提出伤员转送异地和资源需求建议,根据需要组派市级医疗专家和队伍;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制定伤情判定标准(包括极危重、危重、重症、轻伤)、相关诊疗方案及出院标准;及时统计伤员救治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至综合协调组。
卫生防疫组:由委传染病防控与免疫规划科牵头,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科、委科教科、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市职防所参与。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组派卫生防疫专家和队伍,做好灾区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疫苗应急接种、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事故调查、环境消杀、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卫生执法监督、应急物资需求建议;及时统计灾后防病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至综合协调组。
新闻宣传组:由委宣传科牵头,委办公室、传染病防控与免疫规划科、市中医药发展服务管理科、健康促进中心参与。负责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对外宣传、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收集并保存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组建现场宣传报道组,第一时间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财务科牵头,委办公室、医政药政科、工会、计生协、鉴定办参与。负责协调救灾医疗卫生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和管理,急需物资的采购和调配。
现场协调组:由委干部人事科、人口家庭科、基层卫生健康科、机关党委、综治办共同组成,由一名委领导或科级领导牵头负责。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导和协助当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外来支援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工作,做好前后方信息联络沟通工作。
2.2 县(区)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工作,配合上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应急的需求,请求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3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日常应急管理科室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如: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应急队伍的组建、培训和演练等。
2.4 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负责本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准备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提供咨询建议。
2.5 专业技术及监督机构
2.5.1 紧急医学救援(急救)机构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与急救中心(站)按调度要求,负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和转运工作。根据地震灾害救治需要和调度安排,以安理大一附院(市一院)为龙头,协同其他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紧急医学救援网络。
2.5.2 医疗机构
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和灾民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同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2.5.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震灾区灾后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与处置,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及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以及灾后卫生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5.4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保障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备及供给。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淮南市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并启动淮南市地震灾害I级响应时,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接到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通报、报告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指令后,迅速启动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派出市级及以上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开展灾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和现场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省提出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支持的请求。各卫生应急队伍必须服从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指挥部调度,接受监督指导,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地震灾区卫生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并启动淮南市地震灾害Ⅱ级响应时,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接到重大地震灾害的通报、报告或重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指令后,迅速启动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派出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开展灾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和现场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并向省提出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支持的请求。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并启动淮南市地震灾害Ⅲ级响应时,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Ⅲ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并启动淮南市地震灾害Ⅳ级响应时,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Ⅳ级应急响应,在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事发地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市级专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传染病疫情叠加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调高响应级别;对医疗卫生应急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也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
4.1.1 应急启动
当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地震灾害,委相关科室接到市地震局通报后,立即向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时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委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震情和分管负责同志的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应急响应。
委相关科室迅速将启动应急响应的信息通知到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将卫生健康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的初步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
委主要负责同志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集结,参加市政府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市政府工作组;组建灾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2 主要响应措施
4.1.2.1 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综合协调组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伤员救治、灾后防病等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情况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需求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
地震灾害发生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信息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包括响应级别、应急队伍出动情况、前期救援情况、伤情、病情、疫情和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等情况。
参与地震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伤病员分流收治等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实时通报了解到的相关灾情信息,以便及时调整各部门和各工作组的工作方案。
震后3天内,救灾信息滚动报送。对于危急重症伤员情况、突发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药品及器械匮乏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3天后,实行信息日报制度,各工作组每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1.2.2 综合协调。综合协调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承担地震医疗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在协调市内医疗卫生资源有序投入救援的同时,协调市外、省外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工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4.1.2.3 医疗救援。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立即按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携带相关装备赶赴灾区,参与现场急救、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外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医疗卫生系统灾害损失情况开展评估、鉴定,并尽快形成评估报告。
(1)医疗救治
现场检伤分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急救人员要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保证危、急、重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现场急救:医疗、急救机构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现场急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合理搬运,发现有活动性大出血、休克、呼吸心跳骤停的危重伤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立即进行就地抢救,维持伤员生命体征,并及时转运至适宜的灾区医院。
伤员转运:承担伤员转运的救护人员要按照指挥部指令及时将伤员合理分流转移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转送前应与接收医院进行衔接沟通。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机构,指定护送医疗队伍,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转运途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院内救治:经现场急救的伤员要及时送达灾区医院救治,灾区医院主要由现场医院和医疗点组成,负责对伤员进行清创、止血、包扎、固定、抗休克、抗感染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现场医院由灾区尚能正常使用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或)派往灾区的医疗队组成;医疗点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或)派往灾区的医疗队临时组建,对灾民集中安置点开展巡回医疗。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负荷,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转送至交通条件允许、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救治。
所有灾区医院和后方接收伤病员的医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救治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2)灾后防病
风险评估:灾区卫生防疫组应及时开展灾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专项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和措施,上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科学指导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工作。响应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评估、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疾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灾区各医疗救治点开展疾病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等要求进行报告。
灾区周边地区医疗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监测与报告,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扩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多种形式做好灾后群众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及时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医学救治、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重点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 (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对受损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尽量利用尚存的储粪设施储存粪便,在灾民聚集地选择合适地点搭建临时应急厕所,及时对粪便进行卫生处理或掩埋。
协助民政、公安、农业等部门做好人、畜尸体的处理和掩埋,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心理干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组建心理干预小组,及时对地震灾害受影响人群开展心理异常筛查,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特别是伤病员及家属、死难者家属、救援队伍。同时,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自救与个人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地恢复医疗和卫生防病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4.1.2.4 新闻宣传。新闻宣传组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人员伤亡情况、医疗卫生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谣传、误传事件。
4.1.3 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宣布终止卫生应急响应。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区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总结,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2 一般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市卫生健康委派出相关人员参加县(区)级工作组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
5 恢复重建与善后
5.1 医疗卫生机构恢复与重建
灾害发生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卫生健康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快速恢复。
5.2 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派往灾区的医疗队伍在完成医疗卫生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的延续性;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要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方案;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病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根据灾区恢复重建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地方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做好与当地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
5.3 卫生防疫工作
尽快恢复各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服药和预防接种。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6 医疗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并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各自救援队伍的建设,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地震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强化演练。
各类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及疫苗制品和工作标识等。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佩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应急灯等,应向救援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市、县(区)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并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疫苗、消杀药品、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协调工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维护,使用后及时补充。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铁路、邮政、交通、民航、军队、武警、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医疗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医疗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本辖区的战略性医疗救援基地建设,承担大规模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工作。要积极争取专款,加强医疗救援基地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储备建设。
6.6 后勤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为参加地震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备生活物资,以保障其工作能顺利进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本地电力、水务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应急状态下水电供应保障,保证正常业务工作开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为参加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补助和津贴。
6.7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8 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7 责任与奖励
7.1 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7.2 奖励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升职称及晋级时优先安排。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