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0 15:53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5月18日,淮南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出台了《淮南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方案》提出了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工作目标、步骤安排、工作要求。现解读如下:

1.职业病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的定义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哪些?

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周期是多久?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哪些人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

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标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标准中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2)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3)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因此,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对照的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7.去哪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可前往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8.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9.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10.此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治理范围有哪些?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1、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

2、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

3、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严重”风险类别行业,2019年以来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的;

4、2019年以来有新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的;

5、2019年以来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

10人以下工业企业(或治理范围3中的危害一般)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10.此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健康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11.此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1、各县区(园区)、市职业病防治所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领导,保障经费,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为治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职业病防治所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促。

2、各县区(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所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淮河能源公司职防院等在淮开展业务的相关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3、各县区(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等技术力量,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帮助指导企业解决治理工作技术难题。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市职业病防治所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统筹安排,保障专项治理等工作按照省部署的时间节点稳步推进。

4、各县区(园区)、职业病防治所要紧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监督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县区(园区)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市职业病防治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过程中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各县区监管力量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强化执法检查,推动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健康、高效开展。

5、各县区(园区)、职业病防治所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解读机关:淮南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科室:职业病防治所

解读人:韩慧    联系方式:6674837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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