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委(疾控局),市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淮南市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淮南市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2.2.2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2.2.4 医疗机构
3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3.1.1 病例监测
3.1.2 媒介监测
3.2 疫情预警
3.3 疫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发生输入性病例
4.2 发生本地疫情
4.2.1 发生本地散发病例
4.2.2 发生聚集性或暴发疫情
5 应急响应的调整或终止
6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涉及的蚊媒传染病为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和寨卡病毒病。为做好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输入疫情,有效阻断本地传播,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及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登革热防控方案(2025年版)》《登革热诊疗方案(2024年版)》《基孔肯雅热诊疗方案(2025年版)》《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二版)》《基孔肯雅热防控技术指南(2025年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协作;广泛动员、依靠群众。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蚊媒传染病特指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和寨卡病毒病,适用于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和寨卡病毒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范围内的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并协调海关、宣传、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开展蚊媒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发生本地暴发疫情时,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疫情形势或处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疫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蚊媒传染病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并科学整合卫生技术力量,组建涵盖流行病学调查、蚊媒监测控制、临床救治及病原学检测等专业领域的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库,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组织召开疫情专家评估会,及时研判疫情态势,并基于专家意见向同级政府提出防控建议;指定定点收治医院,组织做好病例救治工作,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组织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治技术培训和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参与防控;与海关、文旅、住建、市场监管、教育、商务等部门保持信息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入境人员健康和蚊媒等疫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或发布疫情相关信息。
2.2.2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宣传和发动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应急防蚊灭蚊协作机制,协调疾控、市政、社会服务等专业力量,保障风险区域灭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发动群众清除室内外伊蚊孳生地;督查检查灭蚊、孳生地清除等措施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区域内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蚊媒防制知识,提升公众常态化防蚊灭蚊意识。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做好疫情监测、预警、报告与核实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风险评估,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防控措施建议;组织实施病例家庭的防蚊灭蚊,并指导相关风险区域的防蚊灭蚊,同时开展蚊媒监测,指导做好病例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工作;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下级疾控机构和其他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蚊媒监测装备、应急消杀药械、检测试剂和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做好对属地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等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2.4 医疗机构
负责病例的监测、诊断及收治管理,做好疫情、病情报告工作;做好发热病例预检分诊工作,加强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与管理;配合疾控机构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送检工作;负责病房、病区的防蚊灭蚊等隔离工作,加强外环境蚊媒孳生地处理和成蚊控制,防止院内传播;组织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组织做好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定点收治医院做好药物、检测试剂储备和医务人员合理调配等组织工作。
3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3.1.1 病例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寨卡病毒病等病例的监测,利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进行相关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和实时分析,对出现疑似症状患者主动询问旅居史和可疑暴露史,诊断为疑似病例的,根据检测条件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属地海关部门信息沟通,协同开展入境人员检疫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对海关部门通报或外地协查的疑似病例及时开展核实调查。
3.1.2 媒介监测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流行季节对主要传播媒介伊蚊的分布、种群、密度、季节消长及带毒情况等进行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风险。
3.2 疫情预警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动态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向公众发布健康风险提示等。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评估结果,结合疫情发展态势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适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3.3 疫情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寨卡病毒病等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应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代报单位并电话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级医疗机构接到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若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 应急响应
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1 发生输入性病例
发现登革热、基孔肯雅热或寨卡病毒病境外或市外输入病例,尚未发现本地病例,由所在县(区)统筹资源开展处置,市级派工作组指导,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病例管理:各县(区)要做好病例救治和防蚊隔离工作,对于病毒血症期患者原则上须采取住院防蚊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应落实防蚊灭蚊措施,病区安装纱门纱窗,患者使用蚊帐,防止院内感染;同时做好外环境蚊媒孳生地处理。若病例不住院,医疗机构应告知其防蚊隔离要求,自行做好居家健康监测管理,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指导。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医疗机构协助开展,必要时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公安、工信、海关等部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蚊媒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病例个案调查、共同暴露人员排查和流行因素调查等。
(3)划定风险区域:蚊媒传染病流行季发现输入病例时,疫情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科学划分核心区、警戒区和监控区3类风险区,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划分原则参考《登革热防控方案(2025年版)》,经评估存在传播风险时应扩大划定范围。
(4)媒介应急监测与控制:蚊媒传染病流行季出现输入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登革热防控方案(2025年版)》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媒介伊蚊应急监测和控制措施,重点做好风险区域的成蚊杀灭和幼虫清除工作。
(5)强化卫健海关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将病例有关信息通报海关等部门,提示海关部门加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及发热症状筛查,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加强区域协查和信息互通。
4.2 发生本地疫情
4.2.1 发生本地散发病例
发现登革热、基孔肯雅热或寨卡病毒病本地散发病例,尚未出现扩散现象的,市级统筹资源支持所在县(区)开展处置,并报请省级派工作组给与现场指导。在加强上述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强化病例监测与搜索:对共同暴露人员及早排查和开展健康监测,加强风险区域内医疗机构就诊病例排查。疫情发生地开展核心区入户搜索排查,医疗机构启动病例应急监测,落实“逢疑必检”,对无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体温超过38℃的患者开展实验室检测,对病例采取住院防蚊隔离治疗。
(2)加强溯源调查:本地散发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组织、实施及内容方面与市外输入病例相同。此外,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重点病例开展基因序列测定和分析,查找可能的感染来源。
(3)落实风险区域处理:出现本地病例的地区应快速评估和划定疫情风险区,划分原则参考《登革热防控方案(2025年版)》,经评估存在传播风险时应扩大划定范围,其中核心区应在3天内将成蚊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在5天内将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警戒区应在7天内将布雷图指数控制在5以下,可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开展成蚊和幼虫控制工作。
(4)强化应急状态爱国卫生运动:在疫情发生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动员机制,全面发动群众,高频次、全覆盖地清除蚊虫孳生地,迅速降低蚊媒密度。
4.2.2 发生聚集性或暴发疫情
出现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寨卡病毒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的,由市级或所在县(区)成立或启动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疫情处置,并报请省级派工作组驻点指导,必要时申请省级统筹协调省内资源支持。在加强上述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加速应急处置进程:采取“1天内完成风险区域划定并启动灭蚊工作,核心区3天内完成入户调查处置、3天内完成全覆盖成蚊杀灭、5天内控制蚊媒密度”的防控策略,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严防疫情升级和外溢扩散。核心区全面落实“逢热必检”,强化病例搜索和防蚊隔离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媒介控制措施,持续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
(2)做好重点病例调查:对重点病例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重点病例包括疫情的首发病例、指示病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以及为查明疫情性质和波及范围需要而确定的调查对象等,个案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发病、就诊及实验室检测情况、发病前后活动情况等。
(3)加强病例救治:一旦发生局部暴发疫情,实施“全力压峰缓疫”的防控策略,降低疫情规模,以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的发生风险;疫情发生地居家病例严格落实防蚊隔离管理,老年人、孕妇等重症高风险病例做好住院防蚊隔离治疗;建立症状筛查快速通道,避免医疗资源挤兑;必要时指定相关定点医院收治轻症病例,重症转诊至安徽理工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根据需要报请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支援医疗救治工作。
(4)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在疫情发生县(区)全面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城市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公园、景点、花卉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卫生治理,整治农村地区房前屋后垃圾,全面清理河塘、沟渠,最大限度消除卫生死角,减少病媒生物孳生地。
(5)做好风险沟通:及时组织专家动态开展疫情分析和预测工作,全面评估防控措施的效果,并将疫情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发布,确保信息透明。压实“四方责任”,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引导相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做好防蚊灭蚊等工作。
(6)跨区域协作:出现跨区域疫情传播时,应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协同边界区域联防联控,做好疑似病例和共同暴露人员协查,共同做好疫情调查处置。
5 应急响应的调整或终止
调整或终止响应遵循“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当划定的核心区、警戒区连续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发病例,且核心区内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双层叠帐法成蚊密度不高于0.9只/(顶·小时),可终止核心区、警戒区伊蚊应急监测与控制工作。由市或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组织专家,动态评估蚊媒传染病疫情的传播风险及防控措施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上报至当地政府。
6 总结评估
蚊媒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推进各项防控措施的全面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防控工作负总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确保责任清晰、落实到人。
7.2 技术保障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应急队伍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对机制并提升专业水平,确保疫情监测与应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能力。市、县(区)爱卫部门做好对蚊媒防制专业队伍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蚊媒防制能力。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聚集性疫情:在14天内,同一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或基孔肯雅热确诊病例。暴发疫情:在14天内,同一街道(乡镇)发现10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或基孔肯雅热确诊病例。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根据蚊媒传染病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