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和睦妇产医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南和睦妇产医院:
本委于2026年6月15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卫医罚告〔2026〕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南市卫生监督所)(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30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卫医罚告〔2026〕21号),自发出本公告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南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淮卫医罚告〔2026〕21号)
当事人:淮南和睦妇产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6065473-134040317A518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3404005606547314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费传军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0554-250393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2025年8月10日,你单位为一未成年人做了终止妊娠手术,未及时向公安、卫健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即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1、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大检未行公建﹝2026﹞1号);2、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3、淮南和睦妇产医院治疗单、门诊麻醉前评估记录单、门诊手术通知单、人工流产记录复印件各一份;4、淮南和睦妇产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5、淮南和睦妇产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6、淮南和睦妇产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7、杨维嘉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5月7日);
8、杨维嘉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9、王纪婷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5月26日);10、王纪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1、鲍献银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5月27日);12、鲍献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证。
你单位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卫生
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序号20中第1阶次:“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标准。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6 年 6 月 29 日前到 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南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 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
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54-6656681 联 系 人:浦浩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32001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