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4年7月18日)
案由 |
潘集区余子渠口腔诊所开展根管治疗术前未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淮卫医罚[2024]3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潘集区余子渠口腔诊所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机关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