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16 08:40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 次    字体:[] [] []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对“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按照上级部门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定本制度。

一、事项范围

以下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事项均由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安徽省委和淮南市委等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涉及全市院前急救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方面事项。

4.涉及全市院前急救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

5.人员招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等事项。

6.事关中心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处理投诉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7.其他应由市120中心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研究中心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

2.研究中心部门科室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调动、降免职,以及试用期满部门科室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

3.研究确定中心职工年度考核及评优等事宜。

4.其他应由市120中心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重大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国有资产处置。

2.房产购置、改扩建、装修等基本建设。

3.其他应由市120中心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购置资产、用品、奖品等一次性经费支出超过1万元的支出。

2.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调整和追加等。

3.财政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后,各预算执行科室编制的具体预算。

4.其他应由市120中心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卫健委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与党的目标同向、行动同步、工作同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会前充分沟通,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认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严谨的科学决策方法,尊重客观规律,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坚持规范高效原则。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础上,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六)坚持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三、主要程序

市120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般由市120中心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事后要在市120中心办公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一)上会前至少提前1天将上会材料或方案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

(二)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主持召开中心办公会议讨论。

(三)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在相应较大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请科室要做好文字记录,经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签发后执行。

四、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中心办公会议决策后,由中心办公会议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中心办公会议明确牵头领导。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中心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中心办公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中心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中心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并要求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中心办公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六、“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中心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不按中心办公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中心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心办公会议集体做出决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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