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南市卫生监督所)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7-09 10:45    作者:人事科     来源: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阅读: 次    字体:[] [] []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单位利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有效控制采购项目价格,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设备、设施,试剂耗材、办公用品、后勤服务及工程建设日常维修等项目的采购事宜。

采购原则、规模及方式、合同授予

1.采购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2.采购规模及方式:

1)中心对防范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紧急采购的情况,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中心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文件,可特事特办,使用便利化紧急采购程序,以确保采购实效、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2)中心根据招标合同估算金额,日常办公用品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后勤服务、工程建设、日常维修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并由中心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3)中心根据招标合同估算金额,日常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后勤服务、工程建设、日常维修在1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采购。其中,货物、服务项目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超过6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应经政府采购完成。

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专业性较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中心采购领导小组应严格审核采购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并评价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供应商。

5)严格按照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落实中心各项集中采购工作,对在目录内的货物类及服务类商品均按要求从网上商城采购。

3.合同授予

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四、采购工作纪律

1.任何科室或个人,在未经中心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购本科室所需用品。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里明确列出的货物类及服务类商品严格执行网上商城采购。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1)采购人及单位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单位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