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淮南市启迪电子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0-14 15:01     来源: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监督科     阅读: 次    字体:[]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Z1

行政处罚当事人    淮南市启迪电子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行政处罚机关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9月20日

结案日期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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