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淮南市启迪电子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Z1
行政处罚当事人 淮南市启迪电子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行政处罚机关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9月20日
结案日期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