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凤台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3F2
行政处罚当事人 凤台县人民医院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行政处罚机关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7日
结案日期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