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12《四部门关于转发安徽省加强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5﹞12号.docx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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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3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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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5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6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精神病医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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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8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9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妇幼保健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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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11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2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中医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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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14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5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传染病医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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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17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8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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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20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1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22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23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中心血站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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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25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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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马山传染病医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安徽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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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28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9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30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
31 |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南市公立医院管理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部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 政府制定,国务院,安徽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