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委(中医药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保障医疗安全,促进中西医结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关于印发安徽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方案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拥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
(一)取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
(三)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
(四)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五)其他符合国家及省级规定,经系统中医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二、备案性质与执业类别说明
(一)备案医师获准开展相应中医诊疗活动,不改变其原医师执业类别。备案医师在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时,原则上仍以其原注册的临床类别(如内科、外科等)进行执业管理,相关法律责任依照原执业类别和备案范围共同认定。
(二)备案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其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可按照其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认定的技术方法和病症范围开展诊疗,不受前款关于原注册临床类别的限制。此类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时,须遵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超出专长资格认定的范围,相关法律责任依照其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认定及备案范围共同认定。
三、备案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相应的中医药培训合格证书或资格认定文件;
(三)拟开展的中医诊疗活动与其中医药资质证明文件载明的专业范围相符;
(四)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五)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正在处理中的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六)熟悉并承诺遵守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备案材料清单
申请人应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南市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备案表》(按附件1要求填写完整,并将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中医药培训合格证书或资格认定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扫描件粘贴于表内指定位置);
(二)申请人签署的《依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承诺书》(附件2)。
五、备案程序
(一)申请:由主要执业机构于每年的7月15日或12月15日前,按照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原则,向相应的市县(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县(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登记:对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登记;
(五)变更: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六)公布: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同步推送医保部门。
六、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2.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备案条件的;
3.正在接受医疗卫生领域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4.处于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备案:
1.超出备案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
2.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经鉴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的;
4.因违法违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5.原中医药培训合格证书或资格认定文件被撤销、吊销的;
6.《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或吊销的;
7.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备案的情形。
撤销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医保部门。
七、执业管理
(一)备案医师应当按照备案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二)主要执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医师的日常管理;
(三)市县(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建立备案医师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中医药科 6674870)
附件:
淮南市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备案表和依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承诺书.docx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