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医疗用语标识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开展中医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中医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医医疗机构及非医疗机构经营行为,坚决清理违规使用医疗用语及标识、误导消费者、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医疗用语、标识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一)全面清理中医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科室标牌、机构挂牌中不规范、夸大、误导性命名行为,重点规范中医医院、中医科室及各类门诊名称,确保其符合专业规范、准确清晰。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悬挂未经审批的科室、馆、堂等标牌。
(二)全面清理非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按摩推拿店、美容美发店、养生保健馆、月子中心、健康咨询公司、药店等)门头标牌、店内宣传及机构名称中违规使用的医疗用语、诊疗标识及误导性内容。
(三)严厉打击非医疗机构以“养生保健”“健康管理”等名义非法开展正骨、复位、针刺、牵引、扳法等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卫健、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信用惩戒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违规问题反弹。
(五)增强医疗机构及非医疗机构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医疗行业公信力。
二、整治范围
本次行动覆盖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医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中医科、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以及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阁。
(二)非医疗机构:按摩推拿店、足疗店;美容美发店、SPA会所;养生保健馆、健康管理咨询公司、康复调理中心;艾灸馆、拔罐刮痧店;药店、保健品经营门店;其他以“养生”“保健”“调理”“康复”等名义开展服务的市场主体。
上述机构存在违规使用医疗用语、标识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均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中医医疗机构名称及标识规范
中医医疗机构命名及标牌悬挂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清晰准确的原则,重点规范以下行为:
1. 机构名称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不得使用模糊、笼统或容易混淆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机构标牌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2. 门诊命名规范:中医医疗机构门诊名称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清晰地反映专科特色和诊疗范围。中医医院及中医科室设置的专病门诊应以疾病、症状命名,如“心悸门诊”“失眠门诊”等,不得采用夸大、不切实际的用语,不得采用误导患者的用语。
3. 标牌悬挂规范:所有悬挂标牌均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一致。
4. 禁止行为: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门诊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暗示疗效;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标新立异的名称;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的“中心”“研究院”等误导性名称。
(二)非医疗机构名称及标识违规行为
1. 禁止使用医疗专门术语。非医疗机构门头标牌、招牌、字号及店内宣传中,不得使用以下明确指向医疗服务的用语:
(1)医疗机构名称类:禁止使用“医馆”“诊所”“门诊部”“医院”“诊疗中心”等暗示医疗机构的用语。
(2)医疗行为术语类:禁止使用“正骨”“复位”“接骨”“扳法”“牵引”“针刺”“针灸”等医疗行为用语。
(3)康复治疗类:禁止使用“康复”“治疗”“理疗”等暗示治疗疾病的用语。
(4)疾病名称类:禁止使用“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脊柱侧弯”“关节炎”“肩周炎”等疾病名称。
(5)中医术语类:禁止将“中医”作为非医疗机构的名称前缀,禁止使用“中药治疗”等用语。
2. 禁止使用误导性标识。不得在门头、店内背景墙、宣传画等处使用以下元素:
(1)人体经络图、骨骼模型图、穴位图等暗示可进行经络或骨骼诊疗的图案。
(2)“祖传秘方”“百年传承”“御医传人”等暗示医疗特效的宣传用语。
(3)“专治”“根治”“包治包好”“无效退款”“签约治疗”等承诺性宣传用语。
(三)非医疗机构宣传及经营行为违规
1. 禁止虚假宣传。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宣传化妆品、保健品、消毒产品等非医疗产品具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不得以“健康讲座”“免费体验”“义诊”等名义变相开展诊疗活动。
2. 禁止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机构,严禁开展以下诊疗活动:
(1)正骨、复位、接骨等骨伤类技术;
(2)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
(3)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
(4)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四)医疗广告发布规范
1. 发布主体限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医疗广告。
2. 广告内容禁止。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治疗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3. 变相广告禁止。任何机构不得以“健康讲座”“免费体验”“义诊”等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四、职责分工
依据“谁发照谁管理”“谁发证谁管理”及跨部门综合监管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 :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门诊命名夸大或误导、悬挂未经审批的科室标牌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查处;负责对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行医线索及时接收、依法处理;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医疗专业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和业务指导;协助认定相关用语是否属于医疗术语。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按摩推拿、美容美发、健康咨询、药店等)门头标牌、机构名称、广告宣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违规名称依法查处;配合卫健部门对涉及非法行医的场所开展联合检查。
(三)联合执法机制:市、县两级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结果互认的工作机制,每月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形成监管合力。
五、行动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 2026年6月30日起,至 2027年3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6年6月30日—7月30日)
1. 宣传发动:各县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现场告知、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向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及非医疗机构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告知违规情形、法律后果及整改标准。
2. 自查整改:各相关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 信息报送:各县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辖区内自查自纠情况,分别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科。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8月1日—2027年3月31日)
1. 全面排查:各县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组建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及非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覆盖”,建立健全排查台账。
2. 重点整治:对以下情形实施重点查处:
(1)中医医疗机构方面:机构名称、门诊名称使用模糊、笼统、夸大或误导性用语的机构;中医医院专病门诊命名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悬挂未经审批的科室、馆、堂等标牌的机构;使用未经核准的“中心”“研究院”等名称的机构。
(2)非医疗机构方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机构名称中使用“正骨”“医馆”“诊所”“康复”等禁用词的机构;投诉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涉嫌以“正骨”“复位”等名义非法行医的机构;曾因违规使用医疗用语被处罚过的机构。
3. 依法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及中医医疗机构名称、门诊命名及未经审批悬挂标牌的,由卫健部门立案查处;涉及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由卫健部门立案查处;涉及虚假宣传、违规名称、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7年4月1日—5月30日)
1. “回头看”检查:各县区对前期整改机构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复查,重点检查整改是否到位、是否出现反弹,确保整治成效。
2. 总结评估:各县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2027年5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3. 长效监管:建立健全卫健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信用惩戒、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将违规使用医疗用语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淮南市规范医疗用语、标识使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信息汇总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两部门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中医药科,承担日常工作。
各县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举措,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
市、县两级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和线索移送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依法查处,属于对方职责的及时移送。涉及中医医疗机构门诊命名不规范与虚假宣传交织、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与虚假宣传交织的复杂案件,实施联合调查、联合取证、联合处理,形成“卫健认定医疗性质、市监查处宣传名称、联合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闭环。
(三)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辨别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卫健委举报电话:0554-6664400;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554-12315),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